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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考核規定

          (節選于《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工人崗位實行“德、能、勤、績”績效考核,通過登錄“工人考核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考核系統”)加、減分,考核結果與“考核薪酬+職稱津貼”掛鉤考核。

            職員崗(職)位、工長崗位和職稱聘期內員工,實行“德、能、勤、績、效” 績效考核,通過登錄“聘用考核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考核系統”)加、減分,考核結果與“考核薪酬+崗(職)位、職稱津貼”掛鉤考核。

            第一百四十條 考核項目與內容

          工人崗位績效考核

          考核項目

          內 容

          遵章守紀、忠誠企業、團結同事

          業務與技術熟練、勝任本職崗位

          出勤多、勤奮工作

          勞動成果高、服務質量好、安全生產、受到表彰與獎勵

          職員、工長和職稱員工績效考核

          考核項目

          內 容

          遵章守紀、忠誠企業、關心下屬、秉公管理

          業務與技術熟練、勝任本職崗位

          出勤多、勤奮工作

          本職工作優異、特殊工作出色、受到表彰與獎勵

          工作效率高、效果明顯、效益高

            第一百四十一條 績效考核的計分

          績效考核項目與分值

          考核項目

          工人崗位

          10

          20

          30

          40

          --

          工長崗位

          15

          25

          20

          30

          10

          專業(技術)職稱

          15

          25

          15

          30

          15

          職員崗位

          15

          20

          20

          30

          15

          職員職位

          15

          15

          15

          25

          30

          年薪職員

          10

          10

          20

          15

          45

            考核總分為100分,分項加、減分;單項分值減完為止;各項加分累計不得超10分,考核人加分的被考核人數不得超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二條 績效考核項目的詳細內容和單項加、減分標準,由人力部擬訂,報人資委審批后執行。

            第一百四十三條 實際考核中,同一加、減分考核事件,不得在同一被考核人(崗、職位)上重復計分;同一加、減分考核事件,對企業安全、效益、形象有較大影響的,應按各當事人作用大小或直接責任,分別給予加、減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各單位(部室)組織員工業務、技術考試(核)的成績,按考核項目和加、減分標準,由人力部門計入當期參考人的“能”項分值。

            ……

          第五節 月度考核

            第一百五十四條 每月,各單位人力員負責收集員工考勤、重要績效等信息,按考核項目和加、減分標準,對員工進行加、減分考核,并登錄“考核系統”。

            第一百五十五條 每月,各部室和專業(項)管理單位(部門)行政主官登錄“考核系統”,依據主(分)管業務和管理制度,按考核項目和加、減分標準,對相關單位(部門)行政主官、分管負責人和專管人員進行加、減分考核并注明理由。

            第一百五十六條 每月,員工直接上級登錄“考核系統”,根據員工工作表現,按考核項目和加、減分標準,對被考核人進行加、減分考核并注明理由。

            各單位分管負責人登錄“考核系統”,審查、糾正、補充所分管產(專)業員工月度得分,調整得分的須注明理由。

            各單位行政主官登錄“考核系統”,審查、糾正、補充所屬員工月度得分,調整得分的須注明理由。

            第一百五十七條 每月,各級考核組調閱“考核系統”報表、數據,審查、補充、糾正對員工的考核計分,認定員工月度得分;各級人力部門根據員工月度得分,計算月度實得考核薪酬。

            一百五十八條 月度員工計薪方式

            員工月度實得薪酬=年功薪酬+崗位薪酬+工效掛鉤和績效考核得薪-考勤扣款。

            一、計件薪酬制

            月度實得薪酬=年功薪酬+計件薪酬+(考核薪酬+技術職稱津貼)×月度考核得分×1% -考勤扣款。

            二、崗位薪酬制

            月度實得薪酬=年功薪酬+崗位薪酬+[考核薪酬+崗(職)位或職稱津貼]×上月單位目標計劃完成百分比×月度考核得分×1%-考勤扣款。

            目標計劃完成百分比以110%為上限,下限在目標計劃書中明確。

            三、年薪制

            月度實得薪酬=年功薪酬+崗位薪酬+(目標薪酬×上月單位完成全年目標計劃百分比×50%)+[(考核薪酬+職位津貼)×月度考核得分×1%]-考勤扣款。

            目標薪酬剩余部分年終結算。

            第一百五十九條 每月,各級財會機構以各級考核組認定的員工月度實得薪酬發放薪酬。

          第六節 半年與年度考核

            第一百六十條 每半年,人資委(組)分別召開年中考評會:

            一、全面審查上半年權屬內的月度考核程序、過程和結果,發現、糾正并延后調整相關違規考核結果;核實、書面駁回員工相關舉報、申訴,或糾正并延后調整相關違規考核結果;對考核人違規考核行為,須扣減其“德”項分值并延后調整。

            二、各單位、公司本部半年累計得分最低的2%員工,由其直接上級會同人力部門,進行戒勉談話。

            第一百六十一條 每年末,人資委(組)分別召開年終考評會:

            一、按上條第一款執行。

            二、各單位、公司本部年度累計得分最低的2%員工,由人資委(組)以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同意通過的方式表決,予以降職、待崗培訓、轉崗、降一檔薪酬、解聘處理。

            三、按第二款處理后余者,按上條第二款執行。

            第一百六十二條 年終,各單位對工人崗位和員工聘用考核累計得分分別排名:前20%以內的為優良員工;前20%至98%的為合格員工;后2%的為基本合格員工。

            不論排名先后,月均得分80分以下的員工,為不合格員工,并比照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三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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